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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丽诉被告田素勤、安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丽,田素勤,安锁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刘春丽,女。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田素勤,女。被告安锁印(系田素勤之夫),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春丽诉被告田素勤、安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诉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春丽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