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显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薛显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6层617室。法定代表人柯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汉宁,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显亮,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上诉人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薛显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