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秀花与孙天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花,孙天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陈秀花,女,汉族。住会宁县。被告孙天荣,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花与被告孙天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花2014年5月21日以为了孩子回去考虑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秀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军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