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384-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程效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荣兵,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志兵,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9日作出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兵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受理费5270元、执行费338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兵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产。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兵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产。二、限令被执行人张志兵自财产被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借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