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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中商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军起、张立娟与被上诉人陈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起,张立娟,陈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中商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起,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娟,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利,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军起、张立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军起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娟、上诉人张立娟,被上诉人陈英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忠东审判员  刘树军审判员  满国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