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佑安与被告吴扬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佑安,吴扬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林佑安,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被告吴扬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佑安与被告吴扬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佑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林佑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苗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