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金科与陶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科,陶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灵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李金科,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陶新,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身份情况系原告提供)。原告李金科与被告陶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彩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科诉称,2013年5月20日晚,被告在灌溉自家树苗田时,由于没有管理好毛渠水,渠水进入原告的2.8亩瓜田里,将原告田里的西瓜及西瓜秧淹没,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13年5月26日,经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调委会调解员苏建有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李金科负责排出瓜田里的水尽量把损失降低,到卖西瓜时,由被告陶新按每亩西瓜的中间价的80%承担。后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发生纠纷,2013年7月1日又经灵武市梧桐树乡调委会和陶家圈村调委会联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将2.8亩西瓜交给被告经营,所得收益归被告,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万元。现被告一拖再拖不予支付赔偿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陶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晚,被告在灌溉自家树苗田时,将原告的2.8亩西瓜田淹没,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2013年5月26日,此事经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李金科负责排出瓜田里的水,尽量把损失降低,到卖西瓜时,由被告陶新按每亩西瓜的中间价的80%承担。后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发生纠纷,2013年7月1日又经灵武市梧桐树乡调委会和陶家圈村调委会联合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为“原告将2.8亩西瓜交给被告经营,所得收益归被告,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万元”。为此,原告当庭向法庭出示了前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本院已将该证据原件收集在卷。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能够证实被告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且被告自愿答应给原告赔偿损失1万元的事实。原、被告经相关部门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李金科要求被告陶新支付赔偿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新于2014年5月26日前支付原告李金科财产损失赔偿款1万元。如果被告陶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陶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