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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4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肥西县三河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航、管东林、张官宝、彭巧云、章振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西县三河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航,管东林,张官宝,彭巧云,章振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肥西执字第00216-5号(2013)肥西执字第00459-5号申请执行人:肥西县三河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凤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航,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管东林,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官宝,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巧云,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振捷,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巧云银行存款84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宋建忠执行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