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兴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晓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强,男。被告李淼,男。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淼给付原告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物业费8807.70元、违约金1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