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恢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林与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被执行人于文海,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2)荣石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被执行人将执行款20万元交付我院,我院将该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