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孙刚与李成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刚,李成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孙刚,男,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成印,男,汉族,住高陵县泾渭镇。申请执行人孙刚与被执行人李成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孙刚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3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成印一次给付申请人50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款项于2014年7月20日前给付清楚。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时给付,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执字第000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