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君与周学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君,周学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75号申请人:翟君。被执行人:周学纪。翟君诉周学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凤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人收到全款后,同意法院结案,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3)凤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赵宏伟执 行 员 沈奇超代执行员 吴大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