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围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史燕杰与被告刘玉国、张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燕杰,刘玉国,张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史燕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玉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树芹,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燕杰与被告刘玉国、张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玉国所有的陕汽豪运十轮自卸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玉国所有的陕汽豪运十轮自卸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刘玉国管理,允许使用,但不得毁损、隐匿、变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