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宫西岳与西安同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西岳,西安同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宫西岳,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同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西岳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5000元,案件执行费275元,合计25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同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同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交纳案件款25000元,执行费275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