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功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文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文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景园邸10号。法定代表人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朝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唐文波。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文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金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金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