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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张家林与上海润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汇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林,上海润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汇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林。委托代理人谢庆,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润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成。上诉人张家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家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张家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杨 力代理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