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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峰与刘翠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其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李某承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晓彬审判员  刘彩虹审判员  牛 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