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熊文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通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文成,男,生于1964年10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通江县至诚镇供水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月2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屈俊禹,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文成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文成及其辩护人屈俊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时任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沙溪供水站站长的被告人熊文成,收取沙溪镇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沙溪镇居民马某甲、杨某甲、马某乙、李某甲等28人缴纳的自来水户表工程款累计203200元人民币。熊文成没有按规定将收取的上述资金交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也没有给交款人办理自来水入户,私自决定将其中100500元人民币借给同事郭某某用于做化妆品生意。其余资金100920元人民币,熊文成用于垫支沙溪镇供水站2012年2月份水费、给职工发放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绩效工资、以及沙溪镇街道自来水管道维修等。另有余款1780元在熊文成处。同时,根据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的规定,各乡镇供水站将收取的户表工程款上交总站后,总站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各乡镇供水站返还,返还资金由各站做好收支台账,由职工监督适用。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熊文成从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领取户表工程返还款48720元人民币,将该笔资金支付沙溪镇供水站职工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的绩效工资累计24080元人民币后,余款24640元人民币被熊文成侵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文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500元人民币,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文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464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文成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文成辩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已将挪用公款归还,侵吞公款无能力退还,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辩护人屈俊禹辩护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已将挪用公款主动退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过去工作表现较好,本次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供水站制度不健全,没有要求建账,这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一个原因。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时任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沙溪供水站站长的被告人熊文成,将收取的沙溪镇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沙溪镇居民缴纳的自来水户表工程款100500元人民币借给同事郭某某用于做化妆品生意。另有余款1780元在熊文成处。侦查过程中熊文成亲属已将100500元收回,并交到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庭审过程中,熊文成亲属代为将1780元退回通江县供水总站。同时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熊文成将从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领取的户表工程返还款中的24640元予以侵吞。熊文成用4190元人民币为她人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其余款项被熊文成挥霍。侦查过程中已将金项链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文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移送案件通知书、初查呈报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及拘留证、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证实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熊文成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二、熊文成劳动合同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用工备案表、职务任免通知、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熊文成符合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三、熊文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担任沙溪供水站站长期间,收取居民用户户表工程款203200元人民币,并分多次将其中共计100500元人民币借给同事郭某某做化妆品生意,同时,2011年至2012年,其侵吞户表工程返还款24640元人民币,并用侵吞的部分公款以419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条金项链送给自己情人。四、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熊文成给其借款100500元人民币用于做化妆品生意资金周转。2、证人马某甲、杨某甲、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熊某甲、伏某甲、黄某某、袁某某、谢某某、杨某乙、何某甲、杨某丙、秦某某、闫某甲、何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彭某、李某丙、蒲某某、闫某乙、马某戊、张某甲、熊某乙、张某乙、伏某乙、李某丁、鲜某某、杜某甲、马某戊、熊某丙、徐某某、闫某丙、马某己、王某甲、闫某丁、陈某某、马某庚证言,证实他们或者他们亲属曾向熊文成缴纳户表工程款。3、证人隆某某、游某甲、王某乙、闫某戊、杜某乙、游某乙证言,证实供水站制度以及熊文成时任沙溪供水站站长期间财物状况。4、证人阎某己证言,证实熊文成曾给她买过一条黄金项链。五、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熊文成收取的户表工程款204300元人民币未入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的财物帐内。六、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黄金项链购买发票,证实熊文成挪用公款100500元及用侵吞公款购买的黄金项链已被追回。七、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对熊文成讯问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500元人民币,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464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熊文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熊文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挪用公款依法应当归还原单位,追回赃物应当没收,未退赃款应当予以追缴。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犯,维护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文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已收回的被告人熊文成挪用公款100500元人民币返还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三、已追回的被告人熊文成为她人购买的金项链一条予以没收。四、追缴被告人熊文成非法所得2045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第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仲平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芳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