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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灵娟、周林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灵娟,周林峰,浦江县星洲锁业有限公司,钟文财,朱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胜。委托代理人贾可谨。被告杨灵娟。被告周林峰。被告浦江县星洲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财。被告钟文财。被告朱秀英。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灵娟、周林峰、浦江县星洲锁业有限公司、钟文财、朱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