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灵娟、周林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灵娟,周林峰,浦江县星洲锁业有限公司,钟文财,朱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胜。委托代理人贾可谨。被告杨灵娟。被告周林峰。被告浦江县星洲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财。被告钟文财。被告朱秀英。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灵娟、周林峰、浦江县星洲锁业有限公司、钟文财、朱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