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2月21日被传唤,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寿锋,广东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4)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陈寿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于2014年2月期间在四会市辖区内两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曾某某。1、2014年2月中下旬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接到购毒人员曾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邓某某在四会市东城区168酒店对面马路(即清塘加油站附近)将约25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曾某某,获利650元人民币。2、2014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再次接到购毒人员曾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邓某某在四会市东城区攀头村路口一���车修理厂前正准备将两包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曾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邓某某身上搜出两包“K粉”。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共重49.05克,含有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购毒人员曾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二、扣押的手机一台、人民币650元(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建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