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调确字第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淑新、贾明亮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新,贾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调确字第090号申请人:张淑新。申请人:贾明亮。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淑新、贾明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申请人张淑新、贾明亮因财产损害补偿纠纷,于2014年5月21日经旧县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淑新一次性补偿给申请人贾明亮在土地复垦中因住宅、厂房损坏形成的维修费、土石、核桃树、浇灌设备、上山路等补偿及其它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2014年5月21日付清。二、申请人贾明亮因土地复垦项目出现的一切事宜一次性解决完毕后,放弃因土地复垦项目出现的一切其它要求。住宅、厂房由申请人贾明亮自行维修。三、其它互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