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清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华,曾作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华。被执行人曾作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共计17268.5元(含执行费1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作为的银行存款17268.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726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