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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147���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住郫县安靖镇土地村6组88号,身份证号532126198612240031。被告唐某某,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雒城镇澳门路二段36号附172号,身份证号510681198009052518。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