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世红与被申请人刘万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红,刘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49号申请人刘世红,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刘万珍,女,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刘世红与被申请人刘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取得的执行标的款6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在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取得的执行标的款60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间停止支付。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有权人刘世红、刘永富共同共有作为担保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88.88平方米房屋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三、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有权人成士有作为担保,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62.16平方米房屋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