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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不服浠水县林业局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浠水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吕某某,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住本县蔡河镇玉泉桥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53********。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8210745071。代理权限为:调查;参加庭审、陈述事实、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代领各种诉讼文书。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102286。代理权限为:调查;参加庭审、陈述事实、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代领各种诉讼文书。被告浠水县林业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组织机构代码:01128293-9。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273015。代理权限为:应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吕某某不服被告浠水县林业局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向明审 判 员  闵 敢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