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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周建成,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5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字号:江北区亲亲玩具店)。被告: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第4层。法定代表人:李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成、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樊雯龑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