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翁燕玲与翟玉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燕玲,翟玉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翁燕玲,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翟玉路,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玲诉被告翟玉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该案争议的事项提出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本案纠纷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燕玲负担。审判员 黄瑞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