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李军平、张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李军平,张利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永红。委托代理人:邵荣华。被告:李军平。被告:张利军。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李军平、张利军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平、张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红起诉称:2013年8月8日,被告李军平、张利军共同在原告开办的仙居县天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浙J×××××本田轿车一辆。并由被告李军平在汽车租赁自驾合同上签字。约定:租赁时间从2013年8月8日18时起,日租金300元,超时还车每小时30元,超过6小时按日计算租金。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给租金800元。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使用中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任何损坏的需要维修但又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承租人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等内容。车辆租赁后,原告按约将车辆交付两被告使用,两被告开始能正常使用车辆,也依约支付租金。到2013年9月原告通过GPS发现两被告车辆使用不正常,后来干脆联系不上。经查,发现被告张利军已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扣回车辆。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在公安机关领回车辆。同时发现车辆有很多刮痕,经修理,共花去修理费1200元。至2014年1月4日,两被告共欠原告租金(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租金10800元)33000元。在车辆租赁期间的2013年9月19日,两被告有超速50%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将被以记分12分,罚款500元的处罚。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33000元,车辆修理费1200元,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判决两被告立即消除车辆违法记录,并承担该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记分和罚款);三、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军平、张利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车辆租赁合同、车辆损坏照片、修理发票、车辆违法信息查询单以及依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两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确定有效。两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及车辆损坏修理费。两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未付租金及车辆损坏修理费的民事责任。对因车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罚中的罚款,在原告缴纳后,可依约向两被告追偿。故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军平、张利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红租金人民币33000元、修理费1200元,共计34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李军平、张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