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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建滔(清远)循环经济工业园有限公司、清新县江河水务监理有限公司、洪顺添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建滔(清远)循环经济工业园有限公司,清新县江河水务监理有限公司,洪顺添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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