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建滔(清远)循环经济工业园有限公司、清新县江河水务监理有限公司、洪顺添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建滔(清远)循环经济工业园有限公司,清新县江河水务监理有限公司,洪顺添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