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监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濮如华与陈新华、史红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濮如华,陈新华,史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监字第0007号原审原告:濮如华,女,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陈新华,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史红雨,女,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原告濮如华与原审被告陈新华、史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民(行)监[2014]320584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本案。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荣坤审判员 徐菊洪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