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伟杰与被执行人郭隆杰民间借贷纠纷追加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杰,郭隆杰,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隆杰,男,汉族。第三人林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伟杰与被执行人郭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伟杰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林蓉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隆杰与第三人林蓉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执行人郭隆杰向申请执行人陈伟杰借款之时系2009年12月,也就是在被执行人郭隆杰与第三人林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无相反证据之情况下,本案中被执行人郭隆杰对申请执行人陈伟杰所负之债务应推定为其与第三人林蓉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林蓉为本案被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郭隆杰、林蓉价值人民币3078220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人民币30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20元、执行费327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