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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执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赣榆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耐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榆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云港新耐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2850号申请人赣榆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墩尚镇海州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晓非,董事长。被申请人连云港新耐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学院南路28号金秋情缘4号楼2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单继智,执行董事。申请人赣榆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耐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赣商特字第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28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窦熠执行员  魏凯执行员  涂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