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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荣富与被上诉人孙宝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荣富,孙宝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进。上诉人杨荣富因与被上诉人孙宝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开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荣富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荣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荣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蔡志坚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