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界民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界民初字第0084号原告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雷华妹,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宝城区拱市莲花村3-13,现住址同上。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雷华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4年2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华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1999年,原告与被告相识经人介绍,同年11月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子陈某乙(陈某乙男)。被告产后不久以家庭贫困为由外出,至今未归,已13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随原告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雷华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华妹系四川省渠县宝城区拱市莲花村人。1999年,被告雷华妹随原告陈某甲至本县龙集镇杨邵村,同年11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200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陈某甲系本县龙集镇人,被告雷华妹系四川省渠县宝城区拱市莲花村人,依生活经验法则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显非正常婚姻,且被告已离家出走达十多年,显见其二人之间尚未建立夫妻感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婚生子陈某乙随其生活,并自行负担子女抚养费,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雷华妹离婚;二、婚生子陈浩随原告陈某甲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冯 辉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人民陪审员 杨长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