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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7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罗立军与衮州沃德经贸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军,兖州沃德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700-2号原告:罗立军,男,1971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兖州沃德经贸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兖州市。法定代表人:魏亚坤,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立军与被告兖州沃德经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立军于2014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9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罗立军负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慧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