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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县法松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某云与曾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云,曾某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县法松民初字第39号原告周某云(曾用名周某花),女,1975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县区。被告曾某杰,男,1976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云诉被告曾某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云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云负担。审判员  丘颖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