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李玉坤与海安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坤,海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李玉坤。被告海安县公安局,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葛志祥,海安县公安局局长。原告李玉坤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海安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宵代理审判员 周红占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