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淄博博仁医药有限公司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博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执行人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博仁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博仁医药有限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10XXX86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