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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子雨与金子云、金锡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子雨,金子云,金锡通,洪锡明,李志书,张旭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351号原告:金子雨。委托代理人:方依宁。被告:金子云。被告:金锡通。被告:洪锡明。被告:李志书。被告:张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子雨与被告金子云、金锡通、洪锡明、李志书、张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子雨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子雨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子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金子雨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