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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袁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袁某井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殷延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