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民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建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保字第149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被申请人陈建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人信用联社因被申请人陈建华向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93900元到期未偿还,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华位于茶陵县火田镇芙江村土里屋组的房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茶陵县支行账号为43001530062052504886的存款予以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建华位于茶陵县火田镇芙江村土里屋组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晓憨审判员 戴梓凯审判员 谭玉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