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建梅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1221号申请人:刘建梅,女,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刘建梅要求宣告刘雪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建梅系被申请人刘雪萍之母,因被申请人刘雪萍于2009年9月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雪萍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雪萍,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城区兴宁小区一排9号,系申请人刘建梅之女,于2009年9月底离家出走,其母刘建梅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刘雪萍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寻找刘雪萍的公告。在公告期间,被申请人刘雪梅于2014年3月回到家中,本院已经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建梅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