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席丛善与被告王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丛善,王海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席丛善,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庙乡仲集村。被告:王海东,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庙乡仲集村。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席丛善因与被告王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丛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