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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席丛善与被告王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丛善,王海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席丛善,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庙乡仲集村。被告:王海东,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庙乡仲集村。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席丛善因与被告王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丛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