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社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李社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生年,男,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社军,1963年月10日生,农民住肥乡县辛安镇东贾北堡村。委托代理人王涛、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明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丽代理审判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