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顾某。被告张某。原告顾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21日,原告顾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蓓蓓审 判 员 鲍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秀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怡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