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周某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协商不好,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何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