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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武运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运堂,邯郸启弘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丛执字第207号申请人武运堂,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赵占忠。被执行人邯郸启弘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永波,该公司董事长。武运堂申请执行邯郸启弘玩具有限公司为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邯市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运堂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邯郸启弘玩具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4月10日被邯郸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该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就其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丛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张邯生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