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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黄宁生,宁都县石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横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