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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春与纪新立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纪新立,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男,汉族,农民,现住略。被执行人纪新立,男,汉族,农民,住略。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农民,住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志强所有的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景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