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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罗昌赛与陈瑞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昌赛,陈瑞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昌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瑞金,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昌赛因与上诉人陈瑞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昌赛的委托代理人黄元,上诉人陈瑞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罗昌赛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元,分别退回上诉人罗昌赛、陈瑞金。审 判 长  彭志友审 判 员  彭 俊审 判 员  龙少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